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以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为目标,创新研究医疗技术为缩小地区间的医疗技术发展不平衡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内5号楼一层1033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芦冰,北京名仁堂科技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五十万元;出资者:北京名仁堂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五十万。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医疗技术相关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技术研发、培训咨询;
(二)承接与医疗技术相关的政府委托业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和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研究院”)理事会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内部治理,保障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院设立理事会,是研究院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各项工作应当以章程和本制度为依据,引领研究院合法运营、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资格
第三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拥护章程,认同研究院宗旨,并服务于理事会,乐于奉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关心研究院的发展,热心研究院的工作且具有加入理事会的意愿,能依据本制度行使理事权利和履行理事义务;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参与议事决策;
(四)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条 理事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应为单数。
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以设置“荣誉理事”(不占用理事会组成人数),专门授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人士。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退出和罢免。
(一)理事由研究院发起人、理事以及主要捐赠人提名;
(二)理事的增补、退出及罢免应按规定召开理事会表决,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以下情况,理事可以自愿或应当退出理事会:
1.换届或达到最长任期;
2.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呈;
3.发生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理事资格情况、或者不能按规定履行理事会职责和决议,行使理事权利,承担理事义务;
4.有损研究院形象或者给研究院造成负面影响;
5.依法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理事的情形。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办公室主任;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研究院主任提名的副主任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主任的工作报告,检查主任的工作;
(九)决定研究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有权提议召开理事会、参加理事会所有会议和活动,所有理事享有相同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动议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研究院各项工作具有知情权,有权调阅、获取研究院的文件资料,有权获知研究院的信息;
(三)对研究院各项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权参加研究院的各类活动;
(五)有权推荐、提名理事候选人,供理事会讨论;
(六)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七)法律和章程赋予理事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研究院宗旨,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研究院的形象、声誉及合法权益;
(二)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帮助研究院募资、开拓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研究院发展,为研究院良性运转贡献力量;
(三)每年至少参加2次理事会正式会议(特殊情况可通讯方式参会或委托他人参会,但必须会前通知;每年本人至少亲自参会1次),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动议,并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发生关联交易,对理事会就有关事项的决策应当回避,且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干预理事会工作;
(五)积极参加研究院各类会议活动;
(六)对获知研究院的未公开信息给予保密;
(七)指导主任办公室工作,向研究院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八)积极参与其他可扩大研究院品牌、声誉、形象和影响力的活动;代表研究院出席外部活动时,应将活动信息和传播内容等提前告知主任办公室,由主任办公室备案;
(九)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理事长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从理事中产生。
第十条 理事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研究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理事会讨论决定研究院发展战略、研究院项目规划及对外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正式会议,视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特别会议。
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和主持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会)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两种形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通讯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在线方能召开。
通讯会议,是指利用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社交办公软件语音、视频等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其中,通过电话、语音等仅凭声音识别参会人员身份信息的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事项的,应当在下次现场会议或者视频会议时予以追认。
第十六条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理事会现场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参会,但必须于会前3日通知。
第十七条 理事会普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出席/在线理事表决,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特别会议的决议既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出席/在线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会各成员;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资助和投资活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研究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以普通会议表决通过的要求提交特别会议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或决议,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决议表,并由出席/在线理事审阅、签名。
会议后,应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将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表等有关材料通报未出席理事知晓。
第十九条 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对全体理事具有同等约束力,无论理事是否出席/在线会议,均应共同遵守、执行。
理事会决议的执行,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章 行政办公室
第二十条 行政办公室为理事会领导下的研究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保持与理事会、监事(会)的密切沟通,由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招聘录用副主任(不含)职务以下的工作人员,提名副主任人选,提请理事会审议;
(三)按照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研究院各项工作;
(四)拟订研究院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提请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各内部管理制度,提请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内设部门、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七)负责研究院各个项目的调研、评审、监督、评估和检查,跟踪项目实施全过程;
(八)开展研究院传播和信息公开工作;
(九)对接政府监管部门,做好日常沟通和工作汇报;
(十)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政办公室必须设置项目部、财务部,其余内设部门以理事会批复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于2018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研究院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规范研究院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研究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院监事应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研究院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中心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研究院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本研究院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四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六条 监事每年至少参加两次理事会会议。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可以通过通讯等方式参加。
第七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照研究院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研究院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三)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的义务: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研究院宗旨,遵守研究院章程;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研究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三)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研究院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热心本研究院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五)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第九条 监事不得从本研究院获取报酬等。
第十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研究院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北京医疗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研究院的合法权益,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院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研究院在本中心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登记证书事项、章程、组织架构、机构负责人、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重要制度文件;
(三)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下列基本信息在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公益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须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六条 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七条 研究院开展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公开募捐方向及募捐财产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 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须与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责 任
第十条 信息公开专人负责,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对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受益人、等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公益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研究院的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一)项目立项管理
(二)项目执行管理
(三)项目变更管理
(四)项目财务管理
(五)项目评估管理
(六)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研究院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立项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前期调研(可选)、可行性分析(可选)、实施计划(执行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可选)等;
(二)项目负责人洽商拟定协议,包括《资助协议》、《执行协议》;
(三)项目负责人依据供应商甄选标准,提供拟定执行方;
(四)涉及应急公益物资的采购:采购金额小于等于五十万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大于五十万的可通过邀标方式进行采购,并可酌情减少公示时限。
(五)依照第六条所述,进行审批。
第六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 由项目部进行项目初审,有问题的内部进行修改;
(二) 项目部审核无误后,提交合规部进行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资助事项、捐赠人、执行人、受益人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研究院章程;
(三) 资助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的,报行政办公室审批;资助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内(含)的,报理事长审批;资助项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报理事会审批,并将理事会决议作为附件;
(四) 完成上述审批后,进行相关协议的签订,协议原件在项目未结项前由项目负责人进行保存。
第三章 项目执行管理
第七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设立台账,及时记录和更新项目执行中的各节点信息。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对项目阶段性工作进行反馈,如项目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向项目部进行汇报,并由项目部逐级向秘书长及理事长汇报。
第四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执行方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项目计划跟踪和监督项目实施。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或者执行方应当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变更类型类型包括:执行方变更、资金预算总额变更、项目周期变更、终止变更等。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提交包含变更类型、变更前后信息、变更原因等的情况说明,依照第二章第六条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院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立项时必须列明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分期拨付,每笔款项拨付前执行方须依照执行协议,提交相应的支持材料,经项目负责人检查验收后方,才可进入费用拨付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1、拨款通知:项目部门填写《项目支出审批表》,详细写明项目名称、拨款金额、用途、收款单位的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首次付款须附执行协议,依顺序提交项目部,合规部,秘书长逐一审核后提交财务部审核。
2、复核:财务部根据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付款审批单的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在付款审批单上签章或签署意见;
3、审批拨款:项目部门将复核后的付款审批单按财务审批流程规定报批后,交财务部照单办理银行拨款手续。拨付项目款后,项目实施单位向研究院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结项的项目款使用情况,符合工作要求的重大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六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向项目部提交阶段性报告,重大项目由研究院组织专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督导与检查验收;项目评估侧重于考察项目执行的规范性、实效性和社会影响等。
第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研究院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使用违反研究院管理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四)项目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和反映的;
(五)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七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应将项目总结报告、录像、照片、项目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汇总形成项目档案,交至基金会项目部存档。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是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实施会计电算化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以信息载体(硬盘、软盘、光盘)存储的所有会计信息数据。它是记录和反映业务开展的重要史料和证据。项目执行机构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及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研究院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
诚信自律制度
一、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组织依法诚信运作,建立健全诚信办公体系。
二、严格服务流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定期建立信息收集和回访制度,注重改进完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组织的诚信度。
三、树立组织诚信服务的良好形象,切实做到“从公益出发,为国为民”严格组织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不拖欠员工工资,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与生活坏境,并注重维护员工应有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与遵守员工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接受社会各界对本组织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为不正之风;
六、康洁自律,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第三方回扣或请吃、娱乐活动,不索贿,不受贿。
七、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八、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招待。
九、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不得私自办理业务。
十、组织员工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泄露组织资料。
十一、组织重要文件、资料未经领导允许,禁止复印、传阅、带出组织。
十二、组织员工应互相尊重,平等交往,严禁说和做影响团结的话和事。
十三、私自办理业务从中牟利的,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
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
印章及证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印章及证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及证照保管
第二条 研究院印章及证照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研究院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明和财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登记证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由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及证照管理人员外出时应将印章交给部门负责人临时保管。
第四条 《法人登记证书》需悬挂在室内明显位置。
第三章 印章及证照使用
第五条 在办理刻制印章、税务登记、诉讼、公证活动和基金会年检等事宜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可使用《法人登记证书》。使用《法人登记证书》,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理事长批准,同时要做好使用登记。
第六条 凡研究院各类请示、报告、书面答复,上报统计、财务、人事等重要报表及相关材料,涉及本单位申领、调换、变更、年检各类登记证(表)等机构问题的事项,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按规定填写用章使用申请表。
第七条 研究院介绍信及其他日常一般性事项,可授权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用印。
第八条 理事长外出期间,必须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时,须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事后由经办人办理补签手续。
第九条 《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理事长批准,并由保管人一同前往。
第十条 所有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和用印的对外材料,相关部门必须存档,并按规定填写用章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保管人员要强化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用印时仔细审核用章使用申请表内容,核对用印数量,用章完毕后认真记录《印章使用登记册》,确保证书、印章使用准确规范,管理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证件、纸张等材料上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或印刷印模时,需经理事长书面批准,注明份数并编号,未使用或使用完毕后需退回,由印章管理人员登记销毁。
第十三条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或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
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章程》以及本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研究院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二级机构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通过行政办公室及时向理事会、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障本研究院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本研究院的运作规范,保护本研究院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研究院。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件: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研究院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六条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要活动: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二)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三)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四)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七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向理事会报告:
(一)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章程核准事项;
(三)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四)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六)重大募捐、资助活动的执行情况;
(七)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关联交易,即本研究院与相关利益者发生任何交易事项;
(九)诉讼和仲裁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即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给本研究院造成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事项,重大违约责任和事故责任,涉嫌违法违规事件;
(十一)重要变更事项。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批准事项、告知事项、核准事项、备案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批准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前进行报告;
(二)告知事项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
(三)核准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备案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责任人设在研究院行政办公室,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邮件及办公系统等方式向行政办公室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行政办公室。
第十条 行政办公室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行政办公室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研究院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决策和批准程序的事项进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本研究院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本研究院造成损失或导致本研究院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本研究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研究院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院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研究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研究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理事会讨论后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研究院程等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理事会成员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规范决策,理事会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研究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 研究院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 研究院年度计划、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项目执行情况公示等重大管理事项。
(四)研究院员工荣誉表彰推选等有关事宜。
(五)研究院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六)研究院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院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院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添置购置。
(十)其他有关基金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院干部的推荐、任免、聘用、管理。
(二)研究院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
(三)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 研究院年度重大资金募集活动的开展。
(二) 研究院重要项目的立项、启动。
(三) 研究院年度重大活动及相关公益项目的开展。
(四) 研究院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重要往来及事项合作。
(五) 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笔项目资金高于200万元(不含200万)的调动和使用(不含协议确定的资金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用于突发性重大灾害事故等用途的非定向资金的使用。
(三)一次性投资高于200万元的投资活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机制:研究院“三重一大”事项实行理事长负责制,通过理事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九条 集体决策规则: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理事会决策之前,要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
(二)坚持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原则。
(三)决策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汇报、总结。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相关事项负责人初步提出需要讨论决策的方案。
(二)方案明确后,专项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进行初步审核,上报行政办公室主任。
(三) 经行政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并上报理事长。
(四)召开理事会,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研究院人员的任免,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理事长签发后,作出拟任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员招聘、人员调整等,应按照研究院人事任免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重要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重要项目安排由相关项目负责人根据前期调研、论证结果,初步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
(二)重大项目投资活动应遵循资金安全第一、收益第二的原则,由相关项目负责人提出初步投资方案。
(三)方案明确后,部门领导进行初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行政办公室主任。
(四)经行政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
(五)召开理事会,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专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申请意见。
(二)由专项负责人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行政办公室主任。
(三)行政办公室主任审阅后,上报理事长,并组织召开理事会,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如决策违规、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给国家、单位、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新闻舆论工作,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气氛,树立研究院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研究院新闻发布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条 坚持与研究院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做好研究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与研究院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研究院信息公开,推动研究院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三条 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慈善公益新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
第四条 研究院设新闻发言人 1 名(由行政办公室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研究院重大事项的对外发布。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遵守以下职责:
(一) 根据研究院确定的时间、地点、口径和范围,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研究院相关工作重点和进展情况,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救援情况,媒体、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其它应当公开发布的重要事项;
(二) 了解并分析新闻媒体和公众对研究院所涉及业务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
第六条 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二) 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 主管领导负责制:研究院工作人员凡接到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采访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研究院或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相关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员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要求媒体在经过研究院领导审稿后刊发或播出。
(四) 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研究院采访申请,协调会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文字资料支持。采访内容须经研究院理事长审定后刊发;
(五) 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六) 研究院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给机构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条 研究院其他工作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研究院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直接对外发布信息,应事先经理事长同意或授权,并通知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中康联医疗技术研究院
突发性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程序
第一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突发事件和危机。主要包括地震、水灾、火灾、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疫情、公众信誉等。
(二)预警和预防。事前建立完整的防范体系,防止不利事件的发生,提前下达紧急警报和预警方案以控制险情。
(三)实施培训机制。采取有效针对的防范措施,进行危险预知教育等;同时也进行人力、资源、资金等的投入,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演训练。
突发事件和危机来临时,能做出及时、精确、有效的反应,超出自身处理能力之外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减少损失,缩小负面影响。
预警和预防 | 应急控制 | |||
1级 | 2级 | 3 级 | 4级 | 5级 |
正常阶段 | 非正常阶段 | 事件爆发 | 紧急对应 | 恢复常态 |
第二章 协调指挥
(一)在专业、普遍认知的基础上,根据综合分析,尽快做出判断和应对方案。
组成以理事长为危机管理最高责任者、各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商议的指挥小组,全面负责应急指挥工作。
(二)指挥小组职责
1、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权利和义务;
2、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报警、响应、结束后处置等环节的主导部门与协作部门,各参与部门的职责;
3、突发事件应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范围、信息渠道、时间要求、审批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4、 明确参与应急救援的所有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
5 、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运转正常;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严格、高效的情报收集和分析系统,以掌握准确的信息,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各部门应及时接收、处理信息,并迅速、畅通地报告各指挥小组;
6、明确各指部门调派处置的权限和数量、处置措施,人员集中部署的方式、专用设备、机械、物质、药品调用程序、不同处置小组的分工协作程序;
7、明确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疏散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
第三章 应急处理
(一)保护事发现场
1、应严格保护现场,严禁与事故无关人员入内,现场的各种物件、物品、痕迹等,不乱动,并设置警戒线;
2、发生事故后,应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采取有力措施,尽量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3、要移动人、物或其他时,应作为标记、以便事故的分析。
(二)事故报告
1、明确报告程序、报告人;
2、报告给保险公司(已投保的)
(三)危机公关
但凡涉及到研究院形象、公众舆论、社会影响的危机事件,均需第一时间报告相关责任人,由研究院新闻发言人调查后进行危机公关处理,员工无权代表研究院发表任何相关言论,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四)信息披露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研究院新闻发言人适当地向员工或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真实、可靠的信息。
(五)恢复机制
1、及时做好重建、人员安抚及心理疏导、确保尽快恢复正常运作。
2、回顾事故的特点根源,分析清理出危险源或危险点,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
北京中康联远程医疗技术研究院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中康联远程医疗技术研究院,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财会(2004))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财务行为,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健全财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中康联远程医疗技术研究院章程》结合北京中康联远程医疗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研究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研究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研究院财务管理的目标: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制
第五条 研究院设理事会,为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在研究院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接受捐赠款项的各单位,对捐赠经费的使用履行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九条 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条 会计核算的原则:
1、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研究院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2、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能够满足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
4、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5、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8、所发生的费用与其相关的收入应当相配比
9、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研究院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10、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1、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研究院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研究院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十二条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三条 研究院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及职责
1、研究院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2、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人员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3、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的经办人应至少提前一天向出纳人员预约。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
2、按规定用途使用研究院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3、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
4、银行预留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须分开保管。对已作废的支票,出纳人员应进行专门登记,并妥善保管,及时核销
5、出纳人员对收到的所有银行回单应进行确认,并及时交与审核人员入账。
6、每月应当及时进行银行对账,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1、对外投资是指研究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的投资。
2、研究院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研究院的宗旨,维护研究院的信誉。
3、研究院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4、 研究院投资收益须全部足额纳入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本研究院宗旨的方向。
5、应制定严格的投资风险控制制度,以实现投资的保值和增值。
6、期末,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这些资产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十八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研究院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第十九条 研究院应加强对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其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条 研究院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事业发展中若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项目和额度应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经过研究院理事会批准决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还款能力。
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捐赠收入,即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投资收益,即将研究院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时间或用途的限制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加项。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研究院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研究院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究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
筹资费用,主要核算研究院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核算研究院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研究院的各项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研究院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期末,研究院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九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开立外币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并设置外币账套进行辅助核算。
第三十条 研究院发生外币业务后,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第三十一条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院使用的票据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由财务部统一领购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第三十三条 捐赠款须由审核人员确认银行到账后方可开具捐赠票据,不得转借、转让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票据。
第三十四条 研究院取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类票据,不得丢失、毁损,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项目收支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六条 研究院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研究院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不能随意改变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七条 研究院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捐赠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研究院职工。
第十二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研究院使用金蝶K3财务软件,执行《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运用正确的会计科目填制记账凭证,并打印机制记账凭证。
第四十一条 审核人员审核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打印出记账凭证,并立即对机内对应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如未即时核对机内记账凭证,应将原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与机内凭证核对无误后,才能对机内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严禁未经核对执行“成批审核”操作。
第四十二条 审核人员应对自己审核过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负责,如出现问题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按相对应时间装订,按国家法律条款保管。
第四十五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四十六条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第四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统计报表、财务分析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研究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研究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第十五章 禁止事项
第五十一条 研究院的禁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捐赠资金受益单位不得使用基金会项目款以任何名义对外提供借款和担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资金收付和会计核算;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4、 严禁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5、 严禁以虚假经济业务套取现金;
6、 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转移经费;
7、 严禁开支与业务无关的款项;
8、 严禁随意调账。
第十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2018年5月1日起实施。